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07 14:53

各处室办、局属事业单位: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181128

 

厦门市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三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本局作出所有行政处罚决定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2.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3.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局和局属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法制审核人员。

本局可聘请局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库成员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法制审核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对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按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定的通知》(厦建稽【20165号)文规定执行。

第六条  局机关各执法处室和局属依法受委托的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局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以下材料和相关情况报送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局执法机构提出的拟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

(三)其他相关证据和材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局执法机构补充提交。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法制审核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局法定权限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建议按职责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局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建议无异议的,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

局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的意见一并报请局领导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