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勘察单位:
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勘察单位设立土工试验室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2018〕23号)(附件1)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勘察单位在厦设立土工试验室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勘察单位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工试验室名单的通知》(厦建勘设〔2022〕24号)文件公布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工实验室(以下简称已符合条件的土工实验室)。
(二)勘察单位在厦新设立的土工试验室。
二、检查安排
(一)自发文之日起,各单位认真开展自查。经自查,在厦新设立符合标准的土工试验室报送申报表(附件2),已符合条件的土工试验室(含取得CMA认证的土工试验室)报送自查表(附件3)。以上材料请于2023年4月10日前送达我局勘察设计处(地址: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504)。
(二)各勘察单位自查后,我局聘请专家对各受检对象进行现场核查,其中在厦新设立的土工实验室全部列为受检对象。
(三)本次检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进行,检查数量不少于12家。
三、检查内容:
对设立的土工试验室的专职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根据省厅标准(详附件1)进行检查、判定。
四、检查人员
检查组由9名工程勘察类专家组成,其中土工试验专业不少于3人。
五、检查重点
(一)试验室实际使用面积证明(租赁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
(二)人员的到位情况:技术负责人须提供身份证、工作经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专职试验员须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培训登记证;
(三)试验仪器厂家生产铭牌、型号精度、测量范围及数量(须附仪器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
(四)管理制度及体系文件是否完善;
(五)土工试验室的成果报告是否具备可追溯性(即如何区分同一单位省内不同试验室成果签章上的差异性)。
上述检查内容已细化至附件,其中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的即判定为不符合标准。
六、检查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对照申报表及检查表中的各项指标进行自查,自查不符合标准的不需向我局申报。对自查不认真、弄虚作假的,我局将对其采取通报批评等措施。
(二)各申报单位应准备好如下材料备查: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试验室面积证明(租赁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
3.仪器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
4.技术负责人须提供身份证、工作经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5.专职试验员须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培训登记证;
6.质量及档案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7.其它证明资料。
(三)当前已符合条件的土工试验室需报送土工试验项目(报告日期自2022年7月13日起)清单。
七、其他事项
我局将根据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通过厦门建设局网站对外公布。
附件: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勘察单位设立土工试验室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2018〕23号)
2.勘察单位(在厦新设立)土工试验室情况自查表
3.勘察单位(已在厦设立)土工试验室情况自查表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3月13日
(联系人:王磊 联系电话:222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