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间:2021-06-11 16:38

厦门市宏海石材有限公司:

  你司于2019年7月8日取得我局核发的 《建筑废土消纳许可证》(消纳场地专用)(编号19212)。你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销上述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局于2021年5月28发布《关于注销厦门市宏海石材有限公司〈建筑废土消纳许可证(消纳场地专用)〉(编号19212)公告》,公告发布10日内未收到异议。经审核,我局现注销你司取得的上述建筑废土消纳许可证,并请你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上述建筑废土消纳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到我局审批服务窗口(地址: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C厅6号窗口,电话:0592-7703875)办理注销手续。

  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处,电话:0592-3759170、0592-3759169、0592-3759164)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6月9日

  (联系人:黄振东      电话:0592-20505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