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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在城市住宅楼房增设信报箱的通知
发布日期:[1983-07-12 00:00] 【字体:

  根据省经委闽经交(1982)107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印发胡耀邦同志对邮电服务工作重要批示的通知》要求,改善高层住宅信报投递工作是当前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应该尽快加以解决。近几年来,我市兴建住宅楼房,由于多数未能按国家建委和邮电部(1979)524号文件的要求设置信箱,给邮电投递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委和邮电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增设信报箱的规定。除邮电部门进一步做好投递工作的组织安排外。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计单位对住宅设计要负责设计信箱,并列入概算,审批部门在审批签发建筑执照时,应注意审批住宅建成后,邮电局要参加竣工验收。未设置信箱者,按遗漏项目补做。否则暂不安排投递。
  二、凡新建楼房住宅。除建房单位设有传达室专人收发邮件、报刊外,都必须在底层每个楼梯口入口处挂设一套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所需费用列入基建投资。信报箱的设置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使用、保管、配修门锁由住户负责。
  三、已经建成的楼房住宅尚未设置报箱者,由住房产权单位尽快补设,费用从维修费中开支;在正式信报箱未建立之前,每户应在楼房底层楼梯入口处挂上临时信报箱(注明房号),或在底层指定代转户。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起,不设信报箱的,邮电部门不负投递质量的责任。
  四、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是一项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邮件投递质量的重要措施。请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

 

厦门市其本建设委员会
厦门市邮电局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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