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6-70-01-2018-032 主题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文 号 /
生成日期: 2018-11-09
标 题: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政策解读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09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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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对象范围?

答: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省内企业和省外入闽企业。不具有建筑、市政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单位不参加信用评价。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分数如何计算?

答:企业信用评价由企业信息(60分)、企业收入(10分)、企业良好行为评价(30分)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四部分组成,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信用评定总分不设负分,总分100分。

三、不同行业划分?

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划分,勘察、设计分属不同行业。

四、企业纳税如何计算?

答:由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纳税信息,并由福建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自行汇总评价,省外入闽企业提供总部所在地税务部门在闽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纳税信息。每年度一季度评价上一年度的纳税信息,有效期至下一年度的纳税信息纳入评价。

五、企业良好行为如何申报?

答: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凭书面文件,及时在评价系统自行申报。评价周期内未申报的,不予采集纳入评价。

六、企业不良行为如何申报?

答: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勘察设计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凭处罚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信用评价系统自行申报。对不按时申报不良行为信息的,由企业所在地实施评价单位责令整改,并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记入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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