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6-58-01-2024-006 主题分类 勘查设计
发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2-01
标 题: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1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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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2023年12月,我局印发了《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厦建设〔2023〕33号),现结合工作实际,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设置业务办理过渡期

  为进一步顺畅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的办理流程,确保我市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质效,现将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设置为业务办理过渡期,过渡期内各类建设工程均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单独申报“消防设计审查”事项。

  2024年4月1日起(过渡期结束后),市、区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申办工作应按照“厦建设〔2023〕33号文”有关要求执行。

  二、依法申办消防设计审查

  (一)依法申办消防设计审查。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住建部令第58号修正)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在工程通过施工图联合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建部令第58号和厦建设〔2023〕3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市、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二)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审批意见前不得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三)违法行为处理。市、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违法行为的,应按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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