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6-53-01-2023-025 主题分类 物业管理
发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文 号 厦建物〔2023〕22号
生成日期: 2023-09-28
标 题: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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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建账、核算到户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和使用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

  (一)缴纳方式

  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缴纳。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一并代为收取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收取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一并代为收取。

  (二)交存管理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将代收的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足额存入市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于2024年1月31日前按规定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自行管理相关材料。已将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市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项目,可申请划转已交存的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

  (三)历史代收缴交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业主大会未决定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核对,整理缴纳使用明细,按户建账,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十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请社区居委会(小区党支部)、确认,并及时存入市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社区居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反馈异议和处理情况。

  二、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由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机构负责的维护保养费用,其费用支出以有关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为准。

  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补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检测鉴定费用及维修、更新、改造过程中所产生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验收、结算等费用可从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使用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险。

  (二)使用方式

  存入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逐次申请使用(一般使用,具体流程详见附件3),也可申请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使用(具体流程及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5)。

  经业主大会决定设立备用金的项目,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未能有效运行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党支部、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备用金申请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年度应收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备用金使用情况及时核销,两次核销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未使用的也应核销)。

  三、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示

  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公开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相关业主微信群进行公示,方便业主查询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

  四、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

  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储、购买国债,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计息,孳息归业主所有。

  五、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退还

  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应当将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

  已交存至市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持相关材料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具体流程详见附件6)。

  六、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管

  业主大会决定不将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市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可自行管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未能有效运行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党支部、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实施单位参照市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示范文本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办法,规范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具体示范文本详见附件7)。

  业主、小区党组织、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发现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存在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七、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

  (一)资金审计

  提倡业主大会在业主委员会换届、物业服务企业变更时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费用可从公共收益等渠道支出,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日。审计审查发现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依法依规主张权利。

  (二)资金监管

  业主、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发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存在损害业主权益的,及时通知区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经核实存在违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暂不予办理核销、划拨手续。

  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投诉较多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主管部门可聘请特邀工程巡视员,对日常专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项目进行抽查。

  已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区县具体经办管理模式的行政区,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三)资金欠缴

  业主未按规定缴纳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追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未能有效运行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代为催缴。经催交仍未交纳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将欠费情况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告。

  业主大会未决定自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将代收的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户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存,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缴存的按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八、相关票据开具及系统录入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将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市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同时将业主缴交明细录入“厦门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入账后向缴款单位开具缴款票据。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开户、归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建房〔2012〕92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及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厦建房〔2018〕22号)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厦门市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服务工作流程

  2.厦门市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自行管理服务工作流程

  3.厦门市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一般使用服务工作流程

  4.厦门市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申请及核销服务工作流程

  5.厦门市****小区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6.厦门市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返还服务工作流程

  7.厦门市****小区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方案(示范文本)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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