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局微信公众号运营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1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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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办、局属各事业单位:

    《厦门市建设局微信公众号运营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18年第2次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18314

 

 

 

厦门市建设局微信公众号运营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新的发展理念,“厦门市建设局”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局公众号”)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优势,用更具可读性的方式,更鲜活生动的互联网语态,宣传市建设局工作内容、重大活动和相关政策,同时增强线上线下互动,打造对外服务、资讯、宣传的平台。

第二条 局公众号的推送内容主要为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可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查询、政策解读、活动开展、通知公告、意见征集等。

第三条 局公众号将按一定频率进行推送,以图文消息为主,尽可能多图、多表、短文,排版新颖。

第四条 为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优势,可委托第三方协助开发、运营局公众号(以下简称“合作方”)。

第五条 局办公室作为局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局公众号的工作细则;负责局公众号的日常运营管理和自定义菜单的开发与维护,统筹组织、筛选确定每期推送文章。

第六条 局各处室办及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提供可对外宣传的图文素材,支持合作方微信运营人员开展信息采集和编写工作,并负责相应文章的审稿、留言答复和舆情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合作方须为注册地在厦门的新闻媒体或新媒体公司,具备专业的团队支持新闻宣传和美术编辑工作,有一定的同类项目合作经验,有较强的媒体影响力。

第八条 合作方应根据市建设局需求,提供专职对接人员或驻点人员,作为微信运营人员,协助做好运营局公众号的信息采集、编写、编辑、推送、内部审查等工作。合作方提供基于局公众号的舆情监测、互动策划、信息推广等服务,并协助市建设局开展新闻宣传、信息报送、文稿编辑等工作。

第九条 成立由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宣传工作责任人,和合作方负责人、运营人员组成的局公众号运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研究商定局公众号的运营管理,协调运营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条 由局办公室建立并管理局公众号微信工作群组,群组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微信宣传联络员,及合作方媒体联络人组成,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增减。微信宣传联络员应责任心强、熟悉业务,人员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建立例会报题制度,每周一召开例会。微信运营人员应提前汇总当周重要题目,报局办公室确定,并做好各级沟通。

第十二条 相关工作流转和阅览签批原则上基于微信进行。各方直接通过微信提交素材、审阅文章,也可结合实际灵活使用OA、书面、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兼顾时效性和程序性,并由微信运营人员作好记录。

第十三条 微信文章推送按以下工作流程开展:

1.报题:各部门微信联络员于每周五下班前,将拟于下周编辑推送的文章及素材报送至微信运营人员。报题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按统一的格式,列明标题、拟推送时间、风格要求、联系人等,并提供相关图片、资料;

2.定题:微信运营人员于每周一上午汇总各部门提供的文章、自身按合同约定撰写的文章,及在网上收集与市建设局有关的文章,编排形成一周推送计划报送办公室,确定推送计划;

3.编辑:微信运营人员按推送计划,逐次进行文章编辑。原则上每周推送不少于三期,每期文章的编辑工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稿:微信运营人员完成初稿后,应先报送合作方内部审查。合作方着重从政治性、敏感性、社会影响性,及文章的语言文字、风格形式等方面,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合作方内部审查通过后,由微信运营人员将初稿推送给素材提供部门负责人审稿。素材提供部门着重从文章内容准确性、信息真实性、政策把握性,以及文章架构、突出侧重点、语言文字、风格形式等方面,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稿或提出修改意见,微信运营人员及时进行修改;

5.定稿:由素材提供部门提请分管局领导审阅定稿。局领导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阅或提出修改意见,由微信运营人员及时修改;

6.推送:微信文章经局领导审定后,由微信运营人员推送,并作好相关记录;

7. 插题:对于各部门提出需临时插入当周计划的,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统筹协调。办公室协调不了的,提请分管局领导协调。

8.删除:因特殊情况需删除的,素材提供部门应请示本部门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在第一时间联系局办公室或合作方尽早删除,减小影响;

第十四条 微信运营人员负责查看微信后台留言,筛选出网友反映较多或较典型的留言,转交相应的业务部门微信联络员或负责人,需要作出解答并对外发布的,相应的业务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反馈,由微信运营人员在微信后台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微信运营人员通过微信平台收集舆情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转给相关业务部门阅办,业务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活动现场采访、摄影摄像、现场直播,或结合专项工作开展系列报导、在线访谈、有奖问答、活动评比、投票、H5制作等,需借助局公众号平台的,业务部门应提前与工作小组协商,共同谋划实施。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通过通知、短信、朋友圈、窗口设置二维码牌等方式,大力推广局公众号,并积极转发,扩大局公众号的对外影响。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积极借助微信平台开展政策宣传、展示工作成果,并及时主动提供素材。除需在微信上推送的文章外,其它涉及网络或报纸的对外宣传文稿,也应一并提供给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局公众号严禁发布涉密信息、上级规定不得传播的信息。对于重大、重要或敏感信息,未经局领导审核同意,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各处室及微信运营人员转载或引用图文素材,若有涉及版权问题的,应注明出处及版权归属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内设部门原则上不再另行申请或开发新的微信公众号。需借助微信平台开展宣传或业务管理的,应向局办公室提交需求说明,由局办公室协助在局公众号上进行运营或开发。

局属各事业单位有上述需求的,应优先考虑基于局公众号开展。确因工作需要需另行申请和开发公众号的,应与局公众号做好互连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应每月统计并通报当月各部门的微信报送和采用的相关情况。微信宣传情况应纳入局评优评先和年终考核内容之一,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微信公众号报题登记表

 

 

附表一

 

 

  微信公众号报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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