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260149960M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黄和宾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内容:
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
厦建罚决﹝2021﹞33号
违法事实:
经查,被处罚人为厦门市科技中学翔安校区南校区项目的监理单位。该工程施工单位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在施工图设计未明确卫生间及厨房砌块的情况下,直接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采用247*600*150方孔防潮石膏砌块砌筑,违反了《石膏砌块砌体技术规程》第4.0.3条“在厨房、卫生间砌体应采用防潮实心石膏砌块”;247*600*150(方孔)和500*600*100(方孔)规格的石膏砌块材料分别少检测11次和2次,未按施工规范要求比例对石膏砌块材料进行抽检,违反了《石膏砌块砌体技术规程》第6.2.1条“石膏砌块应按批检验,同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同规格、型号的石膏砌块为一批,不足1万块时按一批计”;实验教学楼教室临外廊的外墙砌块厚度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现场外墙砌块厚度为150mm,设计文件该处外墙砌块厚度为200mm),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3.0.7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五十三条“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被处罚人对上述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记载、报告。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改正;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予以记载,对重大违法行为或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二)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