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
时间:2018-12-07 15:30

厦门市房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司在20151126日向我局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受理单号:XK[2015]01789),所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林燕峰)代表业绩材料分别为厦门110kv东园输变电工程厦门110kv新垵输变电工程,而此两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技术负责人分别为郑远强、陈永光。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厦门市房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005079X);

2.厦门市房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35022685

3.厦门市房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姓名:陈亚翔,公民身份号码350521XXXXXX803X

4.厦门市房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申请材料(第71页)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林燕峰)

5.厦门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协助核实企业备案及工程业绩的复函》;

6.厦门市建设局对厦门市房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翔所作的询问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撤销你司已取得许可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号:D335022685),且你司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你司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就本告知书涉及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厦门市建设局

20171110

 

(联系人:王旭峰  联系电话:0592-770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