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
单位名称:厦门市建设局
执法依据:共 74部
(一)法律(7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款: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二)行政法规(10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十条: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三条第三款: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10)《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530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三)地方性法规(9部)
(1)《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建筑市场。
(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的统一管理工作。
(5)《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条第一款: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7)《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6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8)《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3月30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9)《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13年12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一款: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10)《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2018年12月31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二款: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变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四)部门规章(32部)
(1)《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38号)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9号和第47号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5)《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6)《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第四条第三、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8)《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建部令第9号和第47号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9)《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根据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1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根据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5)《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根据住建部令第32号令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1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建部令第32号和第45号修正)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1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住建部令第32号和第45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19)《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3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2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2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2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部令第16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2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决定》(住建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29)《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45号令修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3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2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建部令第43号修正)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四)政府规章(16部)
(1)《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六条:政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四)……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厦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1997年6月3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条:市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4)《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7年9月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162号令)第四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土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废土管理工作。
(6)《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 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其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7)《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和2018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8)《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3号,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17年10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和2018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9)《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 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第一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0)《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第三条第一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11)《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和2017年10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70号令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一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12)《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52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进行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13)《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5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厦门市城乡建设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71号令)第五条第一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1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第161号令)
(1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第170号令)》
二、受委托或授权执法的组织
单位名称:1、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
委托单位:厦门市建设局
受委托单位: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
执法依据:共6部
(一) 行政法规(2部)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地方性法规(2部)
(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方可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2)《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和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部门规章(1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四)政府规章(1部)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和2018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委托单位:厦门市建设局
受委托单位: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执法依据:共2 部
(一)部门规章(1部)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二)政府规章(1部)
(1)《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7年9月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3、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
委托单位:厦门市建设局
受委托单位: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
执法依据:共2 部
(一)部门规章(1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3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二)政府规章(1部)
《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第五条第一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4、厦门市建筑废土站
委托单位:厦门市建设局
受委托单位:厦门市建筑废土站
执法依据:共1 部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第四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土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废土管理工作。
市政、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废土进行管理。
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废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5、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执法依据:共3部
(一)部门规章(2部)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二)政府规章(1部)
《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71号令)第三十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信用体系建设,按照规定将有关检查、处罚、奖励以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中的失信行为实行信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