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07 14:47

各处室办、局属事业单位: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181128

 

厦门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设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我局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以及局属依法受委托的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局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A1]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

进行的记录。

建设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以音像记录为辅。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建设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全面、客观、规范、公正、高效的原则。

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建设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本局应当加强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结合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在执法全过程中进行文字或者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

第六条 局执法稽查处具体负责对局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局建设审批处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记录工作。

局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记录具体工作。

第七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做好重要环节的音像记录工作。[LY2] 

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逐步推行音像记录;对直接

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不间断音像记录。

行政处罚音像记录的重点是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听证、送达等环节。

行政检查音像记录的重点是检查过程、送达等环节。

第八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执法环境;

(二)当事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证据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LY3]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做好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工作。行政处罚文字记录的重点是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环节。

行政许可文字记录的重点是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等环节。

行政检查文字记录的重点是启动、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环

节。[LY4]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程序启动:依申请办理的申请、登记、受理与否记录,一次性告知、更正、补正材料记录,受理凭证或回执;依职权启动的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立案等记录;

(二)调查取证: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记录和清单,证人证言,检验检测鉴定的委托、报告和资质证明记录,调查终结报告等;

(三)审查决定:告知权利和陈述申辩记录,听证通知、过程记录和听证报告,评审论证、法制审核、讨论研究记录,决定作出的内部审批过程记录和决定文书等;

(四)送达执行:送达回证、付邮、公告、留置送达等记录,决定执行情况记录和票据等。

(五)结案归档:结案审批记录,一案一卷。[LY5] 

第十一条  局执法机构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制定各类执法文书标准格式或示范文本以及流程图,建立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制定音像记录具体办法和使用、管理制度,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制定装备建设计划及其管理制度,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LY6]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十二条  局执法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局执法部门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十三条  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局执法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立案审批手续。启动行政许可程序的,局执法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四条  局执法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应当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LY7] 第十六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并记录有关委托手续以及资质证明[LY8]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局执法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证据保全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局执法机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九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的,应当制作书面调查终结报告。[LY9]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

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当进行记录。[LY10] 

第二十二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执法案件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执法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九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三十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一条  局执法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执法机构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局执法机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局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在依法催告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构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结案归档以及档案[LY11] 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  局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和使用等工作制度。

局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当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一案一卷。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局执法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