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和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改建、扩建项目
二、缴纳依据
《厦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厦府规〔2021〕10号)
三、服务部门
厦门市建设局
四、所需材料
(一)属于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工程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红线批准文件和《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供《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文件。
(二)属于免予征收配套费性质的工程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红线批准文件和《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供《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文件;
3.属于免予征收配套费性质的相关材料。
(三)属于减半征收配套费性质的工程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红线批准文件和《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供《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文件;
3.属于减半征收配套费性质的相关材料。
备注:前述材料需核对原件,并提交加盖建设主体公章的复印件(1份)。
五、工作流程
(一)提交材料。建设主体按照要求向市建设局提交相关材料;
(二)核定金额。市建设局根据建设主体所提交的材料测算应缴配套费金额,经双方确认后核定金额;
(三)领取凭证。市建设局出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者免予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证明,由建设主体签收领取;
(四)银行缴纳。建设主体在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之前,凭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配套费缴入指定账户;
(五)出具票据。市建设局确认建设主体已经按照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出具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六、服务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服务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409室
(二)联系电话:0592-8123064
(三)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 15:00-18:00;
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