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18-09-27 17:5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财政局修订了《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926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2018修订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房屋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和商品住宅等按房屋建筑占地方式进行土地分割登记的,可以该项目用地批准红线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实施原则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幢)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是指本梯垂直投影涉及的独立产权建筑,包括车位、商业等)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计算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4.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不得申请增设电梯:

1.增设电梯前,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满足厦门市现行日照标准。增设电梯后,其日照时间无法满足厦门市现行日照标准的;

2.增设电梯前,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在厦门市现行日照标准之下,增设电梯后,对其日照造成恶化影响的。

(四)增设电梯后的既有住宅与周边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南北向最小12米、其他朝向最小10米的要求;与周边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导功能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南北向最小13.2米、其他朝向最小11米的要求;与周边其余类型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五)增设电梯出入通道应利用原有楼梯平台或公共走道等公共交通空间,且满足以下要求:增设电梯与原楼梯平台或原公共走道相连的,电梯门应与楼梯平台、公共走道一侧直接相接;若原楼梯平台、公共走道宽度不足,可适当增加连接部位,但至与其平行的楼梯踏步、公共走道远侧的距离不得大于2米。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四)已售公房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自行协商出资比例。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公布的位置应包括公示栏、一楼防盗门上(外侧)、小区出入口等。

四、实施主体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也可以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初步方案。实施主体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及效果图,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进行公证。

1.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等。公示的位置应当包括公示栏、一楼防盗门上(外侧)、小区出入口等。同时,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公证处对上述证明材料、方案等公示内容进行公证,以及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2.征求意见后,分类处理。

1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增设电梯的,由实施主体按照要求委托公证,以及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2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的,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无异议情况说明。

3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调解请求。调解后业主间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调解无异议情况说明;调解后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调解异议情况说明。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调解工作,3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3.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经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后,该梯号(幢)少数业主(不到三分之一)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的,应当予以通过审查。

(三)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初步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同意,或经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出具情况说明后,实施主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意见函。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是否满足规划技术要求的规划意见函。规划部门通过建管系统和电子证照库将审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共享

(四)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由实施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

(五)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和施工许可手续。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凭规划意见函等手续向住宅所在地区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住宅所在地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区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建管系统和电子证照库将审批结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实施主体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七、产权面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

八、协商解决机制

(一)利益补偿

增设电梯应给予利益受损业主适当补偿,补偿金额从筹集资金中支出,由业主之间协商。原则上,第一层每户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总户数的数值,第二层每户补偿金额为第一层补偿金额的一半。

(二)调解机制

业主对增设电梯无异议的,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无异议情况说明;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出具调解情况说明。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业主申请必须做好维稳工作,积极进行调解,出具调解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积极主动组织调解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督办、问责。

业主间协商且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九、财政补贴

(一)补贴范围

除商品房外,按照本意见及厦建房〔201514号文件规定增设电梯的,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给予资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

停靠六个楼层的财政补贴22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补贴程序

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根据增设电梯《规划意见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住宅所在地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十、职责分工
  规划、建设、质监、国土与房产、消防、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审批和把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属地情况熟悉的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纠纷调解工作。原
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

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十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事宜的通知》(厦建房〔201525号文)、《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厦建房〔201526号文)继续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