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6-02-01-2023-00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文 号 厦建法〔2023〕1号
时效性: 有效
标 题: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8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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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厦门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市建设局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不同档次的裁量幅度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市建设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的本市法规(含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所设定的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作为基本划分方式,制定《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之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处罚序号适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规则或者《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建设局负责对《裁量基准》的动态评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建设局执法处室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实施,市建设局法制审核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执法机构在适用本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目的。国家和省批准的深化改革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合理性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妥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四)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违法当事人认识到行为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避免今后发生新的违法行为,教育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觉守法,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等意见。

  (六)公开透明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遵守下列原则给予行政处罚:

  (一)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但对有存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的规定不一致,且存在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规定的,优先适用该规定;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优先适用新的规定;

  (五)本市法规(含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在本市范围内适用。

  第七条 违法行为涉及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应当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市建设行政执法机构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但无行政处罚权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建议和主要证据材料及时逐级上报移送至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但不影响继续实施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意全面及时收集、保全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和裁量因素的证据,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说理和举证,提出拟处罚幅度的建议。

  第九条 案件合议时,合议人员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充分合议,形成拟给予行政处罚适用的具体裁量权基准的合议意见。

  第十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与要求听证告知义务,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具体裁量权基准,以及依据的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本市建设行政执法机构拟适用裁量权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或者市建设局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本市行政执法机构无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的,可以统筹调用本市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从事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 适用裁量权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本市建设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案情重大、情节复杂、违法行为重大、争议较大的;

  (二)适用裁量权基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可能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的社会影响或者引发涉诉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依法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处以较大以上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而没有要求的;

  (五)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立法、检察、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予以监督的;

  (七)本市建设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本市建设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本市建设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上述集体讨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一栏中的不同档次的裁量幅度及其具体适用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涉案标的、违法事实、危害后果、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四条 《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一栏中涉及违法行为次数的,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次数;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等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次数是指当事人在五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次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一栏中,“危害后果”的确定,需要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等级、质量事故等级或者工程质量缺陷等认定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一级工程、二级工程、三级工程”“大型工程、中型工程、小型工程”的等级认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或者《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规定或者其最新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一栏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栏中的“以上”“以下”含义,均对应法律的原文含义。

  第十八条 《裁量基准》的“处罚序号”一栏中的序号,均对应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或者其经调整后的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省厅裁量权基准)的相应序号,并适用该序号对应的省厅裁量权基准。

  如《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与“处罚序号”对应的省厅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的内容为依据,适用该“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对应的相关省厅裁量权基准。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的,或者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已经制定的裁量权基准无法适用的,应当经本市建设行政执法机构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依法完善相关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国家、省、市出台有关依法从重从快查处的政策规定,或者市建设局根据该政策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本市建设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该政策规定或者该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和本规则确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本区域范围内的执行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与《裁量基准》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建法〔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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