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6-02-01-2022-00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文 号 厦建法〔2021〕6号
时效性: 有效
标 题: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成立厦门市建设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成立厦门市建设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成立厦门市建设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4 10:14
字号: 分享:

局机关各处室办,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化解建设领域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厦门市建设局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行政调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

  局行政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若干,由局各分管局领导担任;委员若干,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执法稽查处(信访投诉中心)、建设审批管理处、工程建设管理处、建筑业处、物业管理处、勘察设计处、建材与节能科技处、建设工程协调处、重点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市建筑废土站等处室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局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厦门市建设局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指导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领导兼任,副主任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执法稽查处负责人和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行政调解人员由各成员处室(单位)在编公职人员组成,具体办理与本处室(单位)履行职责有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行政调解工作。各成员处室(单位)也可以聘请道德素养高、热心调解事业的经济、法律、技术人员和专家担任专职调解员,办理专业性较强的疑难案件。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

  二、行政调解工作范围

  (一)下列纠纷经当事人申请,应当进行调解: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我局调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商事纠纷;

  2.我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3.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其他纠纷。

  (二)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

  三、行政调解工作规则及文书格式

  详见附件1《厦门市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则》。

  四、调解员行为规范

  详见附件2《调解员行为规范》。

  附件:1.厦门市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则

  2.调解员行为规范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12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建议分辨率1024X768,IE8.0以上浏览器,以获得最佳效果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15号 闽ICP备05008858号-2 网站识别号:35020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