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6-02-01-2021-066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文 号 厦建法〔2021〕5号
时效性: 有效
标 题: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9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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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办、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打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福建省司法厅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厦门市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厦门市建设局

20211229

 

 

 

 


附件

   厦门市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1.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距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2.及时申报备案的;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

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废土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废土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已配建停车场挪作他用以及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1.初次违法;2.挪用车位数、改变使用功能或性质的车位数、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涉及车位数量较少等违法情节较轻,群众反映不强烈的;3.配合查处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恢复原状。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已配建停车场挪作他用以及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停车位一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停车位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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