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6-60-01-2021-001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建设局 | 文 号 | 厦建城〔2021〕3号 |
时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月25日
厦门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规范我市城市夜景照明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设置、运行维护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合理建设、规范管理,绿色节能、运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城市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局应当将城市夜景照明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环保产品设置城市夜景照明,提高城市夜景照明的科技创新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夜景照明的投资、设置、运行、维护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七条 市资源规划局应加强重点区域、重要地段(节点)以及重要新建项目的夜景照明规划管控。在编制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制定夜景照明专篇,明确片区夜景照明的主题、色彩、亮度,以及相关控制要点。
第八条 设置城市夜景照明应当符合片区相关规划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
第九条 按照所在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照明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须在规划设计要求中予以明确,并作为土地出让规划指标条件之一。
前款规定的城市夜景照明设置应当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实行统一监管;设置费用纳入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总成本。
对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景观艺术公开评审时,应当就其中的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方案征求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方案设置城市夜景照明。
第十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置完工后,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人应当依法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档案资料。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一条 城市夜景照明实行集中控制管理。
城市夜景照明控制平台(以下称控制平台)按照职责分工由市建设局、各区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控制平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下列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通过控制平台实行集中控制管理:
(一)财政投资设置的;
(二)重点区域内重要载体的;
前款规定的重点区域内重要载体清单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夜景照明亮度、模式和范围进行不同组合,实行差异化亮灯。具体亮灯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制定。
在电力供应紧张、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启闭城市夜景照明。
未接入控制平台的城市夜景照明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启闭。
第十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运行和维护管理:
(一)财政投资设置的城市夜景照明,区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为维护管理责任人,其中在商业楼宇和其他经营性建(构)筑物上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可以将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转让给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转让后由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并承担费用,对在政府指定时间内亮灯的电费给予财政补贴;对维护管理责任人和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社会投资设置的城市夜景照明,产权人为维护管理责任人,其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由维护管理责任人承担,符合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接入控制平台的,对在政府指定时间内亮灯的电费给予财政补贴;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属于居住建筑的,其城市夜景照明符合规划的由区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夜景照明移交区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对维护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由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的城市夜景照明,其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由财政承担,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园林管理维护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通知》(厦府〔2015〕111号)执行。
城市夜景照明电费补贴,在重点区域内的由市、区财政分担;在一般区域内的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可以委托专业单位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由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相应专业单位进行维护管理,委托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或者其他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具有维护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迁移、拆除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维护管理责任人的意见。
迁移、拆除前款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费用,以及因迁移、拆除前款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而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恢复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因应急抢险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急抢险事务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得实施可能影响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夜景照明,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二)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是指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集中控制、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
(三)既有载体,是指作为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载体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栈道、广场、桥梁、公园、公共绿地、景区、岸线、沙滩、山体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建设局会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主办单位: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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