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6-02-01-2023-034 主题分类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6-05
标 题: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5 15:38
字号: 分享: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

  现将福建省住建厅下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闽建〔2022〕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第二条“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结合我局制定的《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厦建法〔2023〕1号)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予以适用。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相关条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

  (四)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本部门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其他部门已制定的有关规定,确保衔接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过程中,可以参考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相近地方的有关规定。

  (五)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市建设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的本市法规(含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所设定的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作为基本划分方式,制定《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之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处罚序号适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规则或者《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建设局负责对《裁量基准》的动态评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裁量基准》的“处罚序号”一栏中的序号,均对应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或者其经调整后的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省厅裁量权基准)的相应序号,并适用该序号对应的省厅裁量权基准。

  如《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与“处罚序号”对应的省厅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的内容为依据,适用该“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对应的相关省厅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和本规则确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本区域范围内的执行文件。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闽建〔2022〕1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持续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省厅结合新颁布法规及既有基准适用性问题,对《福建省传统风貌保护条例》等13部法律法规部分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形成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现予以印发(可上省住建厅官网下载)。本裁量权基准有效期2年,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同步废止。

  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省厅法规处。

  附件: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内容(2022)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2022年版)》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建议分辨率1024X768,IE8.0以上浏览器,以获得最佳效果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15号 闽ICP备05008858号-2 网站识别号:35020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