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6-68-01-2016-002 | 主题分类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建设局 | 文 号 | 厦建法〔2016〕9号 |
生成日期: | 2016-09-22 | ||
标 题: | 关于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救济权利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救济权利的通知 |
近日,福建省住建厅接连下发了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救济权利的有关通知(闽建办法〔2016〕7号,闽建办法〔2016〕9号,见附件),强调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应当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要求作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通报”,如该行为属于对管理相对人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未经依法认定并处理,而直接以通报形式予以认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救济权并依法送达。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遵照省厅要求,在具体行政管理行为中予以贯彻落实,切实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确实做到依法行政。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政策法规处或执法稽查处。具体内容详见省厅文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在具体行政行为中
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救济权利的通知(闽建办法
〔2016〕7号)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依法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救济权利的补充通知(闽建办法〔2016〕9号)
厦门市建设局
2016年9月21日
主办单位: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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