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6-60-01-2022-003 主题分类 城市建设
发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文 号 厦建城〔2022〕23号
生成日期: 2022-05-23
标 题: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推动停车设施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推动停车设施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推动停车设施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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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和《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闽发改交通〔2021〕755号)要求,加快补齐城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厦门市推动停车设施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5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市建设局城市建设处。

  附件:厦门市推动停车设施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5月20日

  (联系电话:0592-8122685  电子邮箱:jsjcjc1403@126.com)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推动停车设施建设发展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和《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闽发改交通〔2021〕755号)要求,加快补齐城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贺信重要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加快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发展,重点推动解决老城区停车设施欠账、停车场供应不足和停车管理滞后问题,推动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到2025年,计划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1万个以上,推动建设5处大型P+R换乘停车场,并依托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建、商业综合体等,投用30处具有公交换乘、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等功能的城市交通“微枢纽”。到203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为全方位推动厦门高质量发展超越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一)强化规划引导作用。2022年上半年完成城市停车普查工作,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动态更新停车资源数据,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按照我市停车场“十四五”发展规划及相关停车换乘系统布局等专项规划,科学分析我市的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区分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分区制定差异化的停车设施建设策略。坚持系统化建设原则,采用差异化停车设施用地供应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合理地引导我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新建建筑、居住社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位。

  (二)增加公共停车供给。中心城区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缓解老城区停车设施的历史欠账;推动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建立有序的公共停车供给机制。重点提高汽车保有量增长率远高于停车位数量增长率的区域的停车位供给,鼓励医院、学校、景点、商圈等重点单位(区域)符合条件的停车场进行机械式、立体化改造,增加泊位数量。利用公共空间、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公共停车设施。

  (三)加强停车换乘衔接。推进高铁站点及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配套建设公交场站,加强轨道交通与公交车等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完善换乘设施。鼓励在地铁站点周边建设“停车+换乘”停车场或停车设施。充分利用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周边的边角空地,建设“停车+换乘”停车场或停车设施,支持将沿线车站400米范围内的社会停车场纳入轨道交通换乘范围。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优先考虑支持轨道交通换乘功能。至2025年,我市建设“停车+换乘”停车设施不少于3个。至2035年,我市建设“停车+换乘”停车设施不少于5个。

  三、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

  (四)推动停车设施共享利用。支持通过内部挖潜增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提出居民停车综合解决方案。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作用,完善业主委员会协调机制,建立有效停车共享机制,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推动既有专用停车设施(位)错时开放、有偿共享。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足额开放停车设施。2022年上半年,我市打造推出10处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示范点。2023年前,推动各区在停车供需矛盾区域建成10处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示范点。2025年前,确定本市级以及区级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比例(数量),积极推动缓解群众停车难问题。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文旅场所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在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中心城区、老城区在夜间、节假日利用背街小巷、空地等,停放周边居民车辆。

  (五)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建设智慧停车数据开放平台,实现经营性停车场实时剩余车位数据的无条件汇聚和无差别开放。打通城市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系统链路,形成停车资源“一张图”。鼓励智能化停车系统集成信息查询、车位预约和电子支付等功能。建设智慧停车示范工程,加快停车场智能化、无人化管理建设进程,推广应用ETC等无感支付技术和信用停车等后付费便利措施,道路停车收费开通停车收费的电子非税票据,提升全市停车场智能化服务水平。各区可以试点推进智慧停车工作,市级在数据、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提升停车设施装备技术水平。支持我市发展停车装备制造企业并强化自主创新,鼓励行业联盟等形式开展机械式停车装备等技术研发,逐步提升核心装备自主化水平。适度超前加大充电设施配建力度,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停车场配套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的可配建自用或对外经营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低于总车位20%。

  四、做好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

  (七)强化停车设施用地供给。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在不影响城市道路慢行系统及人行通道通行空间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停车场改加建等方式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利用学校操场、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布局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多功能综合体。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可以采用招拍挂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制定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

  (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有条件的城市片区可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鼓励进行规模化开发。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允许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债务限额内,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符合发行使用条件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拓展配套服务功能,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总车位面积的20%)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

  (九)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规定执行。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和建筑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停车泊位面积,全额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创新金融扶持方式。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

  五、优化营商环境

  (十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细化停车设施设备分类及审批管理办法,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

  (十三)简化停车设施建设审批。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村集体用地设置的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对单位小区在现有的地面停车位上建设两层的机械停车设施(含循环升降类),免于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列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经依法审定后,未新增建设用地并没有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的,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建商业、办公、公建建筑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按其围护结构或者围护设施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计算1/2面积。

  (十四)完善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由市价格管理部门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相关规定,明确定价范围。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十五)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全面规范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标志、标线设置,对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除。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经评估后,周边200米以内原则上不再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强化组织实施。市、区两级应建立健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价,有力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请市建设、发改、公安、教育、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市政园林、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会同各区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十七)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引导公众建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等观念,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普查结果、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及建设规划。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加大宣传交流力度,共同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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