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6-60-01-2021-008 主题分类 城市建设
发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文 号 厦停车办〔2021〕2号
生成日期: 2021-06-16
标 题: 厦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城市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经营收费管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城市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经营收费管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城市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经营收费管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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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强化对城市公共空间等用地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经营收费的管理,组织开展专题整治工作,现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经营收费管理整治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3日

 

                    关于开展城市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经营收费整治工作方案

 

  为促进合理利用城市公共空间等用地设置经营性停车场,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落实属地管理,各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协同配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城市公共空间等用地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经营收费的管理,组织开展专题整治工作,切实提升我市停车服务水平,增强市民停车的良好体验感。

  二、整治重点

  (一)利用城市闲置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广场、市政道路(已建未移交管理的道路、断头路等)等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场所)设置经营性停车场,未取得用地权属单位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二)未依法取得公安交通管理和道路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利用城市道路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三)未依法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利用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设置、改建为停车场(位)。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区划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绿地等其他设施使用功能,设置、改建为停车场(位)。

  (五)建筑区划内停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妨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

  (六)停车场经营者从事经营前未依法进行备案。

  (七)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未向价格管理部门申报收费类别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未明码标价。

  (八)停车场经营者未依法在停车场入口(停车路段)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管理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未依法在停车路段的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单位名称、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三、明确职责分工

  (一)区建设部门作为辖区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加大备案管理力度,并对未依法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利用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设置、改建为停车场(位)和未备案、未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的经营性停车场依法进行查处。

  (二)未经规划、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利用闲置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广场、市政道路(已建未移交管理的道路、断头路等)等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场所)建设停车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区划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绿地、建筑退线场所等其他设施使用功能,设置、改建为停车场(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和道路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利用城市道路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查处。

  (四)消防管理部门依法对建筑区划内停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妨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发改部门应加强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停车场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六)资源规划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配合执法部门在立案查处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提供相关用地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和道路管理审批手续并依法出具相关认定意见,便于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七)街道(镇政府)应根据各部门的需要配合开展对建筑区划的业委会、物业服务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未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违规设置地面停车场等情况,及对村集体组织违规使用集体土地设置经营性停车场的调查处理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做好信访投诉的受理处置。辖区建设部门(停车办)应牵头信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交警、街道(镇政府)等部门建立利用城市公共空间等用地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经营收费等投诉信访首接受理和处置跟踪的相关机制,可以研究实施“街道(镇政府)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制度,由街道(镇政府)做好一次受理、全程处置跟踪和统一反馈办理情况,街道(镇政府)受理后针对信访投诉内容组织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信访投诉的办理和依法查处工作。辖区建设部门(停车办)会同信访、街道(镇政府)及时建立包括问题清单、整改清单、成果清单等工作台账,并对办理单位开展整治的情况适时进行点评。

  (二)强化部门责任及协同配合。辖区各部门在开展整治工作时应落实工作责任科室及人员等责任制度,做到工作具体到科室和人,查处违规件件有结果。辖区建设部门(区停车办)牵头细化协调处置和联络机制,涉及确需由其他部门落实管理的工作事项,各部门要及时商请相关部门协助办理,或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应配合开展相应工作。

  (三)建立工作月报制度。各区建设部门应将工作台账进行汇总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建设局, 9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整治工作情况。整治成果将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监督指导。市直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各部门在整治查处中的责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辖区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整治效果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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