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6-60-01-2018-025 主题分类 城市建设
发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文 号 /
生成日期: 2018-09-21
标 题: 关于《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全过程管控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关于《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全过程管控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全过程管控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21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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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必要性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75号),按照市领导关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专题会议部署要求,我市作为首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要以更高的站位、更实的举措,履行职能职责,切实加快推动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建设,力争圆满完成第一批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建设考核验收任务。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海绵城市项目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1根据《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7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为实现该目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任务时,应将项目海绵设计的有关内容在设计合同中约定。

2《指导意见》中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为落实控制指标,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编制设计文件,设计成果应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整体指标、排水分区及分区指标,设施的平面布局,并与项目周边已建成的海绵城市项目相结合,形成协同合作、组织有序的城市海绵系统

3《指导意见》中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为落实该项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将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海绵城市规划控制指标、海绵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施工图审查审查要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排水组织、竖向设计和设施单体的合理性,对于不符合控制指标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关于海绵城市项目质量监督

《指导意见》中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为落实该项工作,一是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DB3502/Z5010-2016)制定施工组织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组织实施, 各相关参建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海绵工程材料进行见证抽样检验。二是监理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材料技术标准》(DB3502/Z5011-2016)制定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审批并组织实施。对涉及海绵工程的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海绵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进行旁站监理。三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对海绵建筑工程材料进行严格检测,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是否按图施工、监理实施“双随机”监督抽查。

(三)关于海绵城市项目竣工验收

《指导意见》中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为落实该项工作,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进行海绵工程专项验收。二是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综合验收结论”中,注明海绵工程验收结论。

政策文件链接:http://js.xm.gov.cn/xxgk/zfxxgk/ml/gzdt/10/201812/t20181227_21972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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