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岛内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和垃圾不落地,岛外扩大试点、逐步推开”的工作部署,为规范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确保实现建筑装修垃圾“源头有分类、收集有主体、运输全监控、消纳全利用”的总体目标,制定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二、制定《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意义
该《办法》解决建筑装修垃圾如何分类、分类投放标准是什么、如何规范设置收集点以及怎么监管等问题等诸多问题。规定建筑装修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置方式,明确产生建筑装修垃圾的主体责任、属地、行业及执法部门的职责,避免推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管理,为加强我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提供重要支持。
三、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建筑装修垃圾的处置环节。
四、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明确全面推行建筑装修垃圾分类,有效抑制建筑装修垃圾撒漏产生污染,实现建筑装修垃圾“源头有分类、收集有主体、运输全监控、消纳全利用”的总体目标。
(二)垃圾处置基本思路:建筑装修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处理”的原则。
(三)明确源头分类:
建筑装修垃圾是指按照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产生的土、沙、石、砖、瓦、灰、水泥以及破损的陶瓷、玻璃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等灰土类垃圾。
(四)明确规定设置收集点:
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装修垃圾投放至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设置的、或者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建筑装修垃圾应采用装袋方式,投入至指定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运送至建筑废土资源化处理工厂进行处理再利用,或运送至建筑废土消纳场进行填埋。
(五)明确管理责任人和职责: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或公租房的承租人)为责任人,住宅小区的产权人(或所有人)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六)加强监管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废土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的工作开展,依法查处随地倾倒建筑废土以及运输建筑废土的车辆不采取密封、覆盖等保洁措施,造成泄漏、遗撒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