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6-53-01-2022-003 | 主题分类 | 物业管理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建设局 | 文 号 | / |
生成日期: | 2022-03-03 | ||
标 题: |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可申请暂不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可申请暂不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企业发展,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在尚未形成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向我局申请暂不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
可暂不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类型:①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几年内应全部自持、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自房屋建成并取得土地房屋权证之日起几年后方可转让的;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可部分转让,但企业决定暂不销售整体自持的。
一、相关依据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
二、申请材料
申请暂不设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需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多页纸的需逐页盖公章):
1、申请暂不设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书(原件1份);
2、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电子证照调阅);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电子证照调阅);
5、其他证明材料(临时保障性租赁住房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方式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窗口收取、邮递收取。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3月1日
(联系人:小苏 联系电话:2204279)
主办单位: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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