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完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厂区办公及住宿楼宇、创意园区、公众性场馆、商务办公楼等项目。
二、备案主体和时间
(一)属于前期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之内,通过“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属于非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之内,通过“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备案责任单位)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资料
申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扫描件。
达到《福建省物业管理招标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规模标准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还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
四、备案流程
申请单位通过“厦门市建设局官网”,进入“业务系统”模块,登陆“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企业及项目相关信息,并按要求生成和上传备案资料,提交项目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尚未获取“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账号的,请物业服务企业持《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采集表》(附件)先行向厦门市建设局(地址: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402,电话:0592-2204279)申领企业账号,录入企业及项目相关信息后,再办理备案流程。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梳理摸排辖区物业在管项目,指导、督促备案责任单位落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日常巡查,积极配合做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
(二)各备案责任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备案责任单位应当自施行之日起至5月31日前到项目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依法备案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的,由项目所在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采集表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