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6-54-01-2020-056 主题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文 号 厦建工〔2020〕56号
生成日期: 2020-06-16
标 题: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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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办、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深入推进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我局制定《厦门市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06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深入推进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建设局。

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分工推进、单位自查自纠、基层群防群治、鼓励公民参与的原则,坚持全面整治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建立健全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通过开展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有效遏制建设系统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市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由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局安办(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局机关各处室办、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立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推进局机关各处室办、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建设局的消防安全治理,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增强火灾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我市建设系统火灾防控整体水平,有效遏制建设系统火灾事故。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 

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3.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6.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7.加强疏散设施管理,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8.加强消防设施管理,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9.加强火灾隐患整改,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10.加强用电防火安全管理,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11.加强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并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12.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13.加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14.加强消防档案管理,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15.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16.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疏散建筑内所有人员,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应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总结事故教训,改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  防火检查

    第六条  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

  2.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第四章  火险隐患整改

    第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五章  奖惩

  第八条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的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局安办(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对本制度贯彻、实施、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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