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0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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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办、局属各事业单位:

  《厦门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2021年修订)》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10月18日    

  厦门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厦门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标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编制或修订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组织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日常工作。

  机关各处室办、局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事项的落实。

  第四条 局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关处室办应当以局机关名义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各处室办拟发布涉及其他处室办或其他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七条 以下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

  (一)      本局独立制作的政府信息;

  (二)      本局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

  (三)      本局保存的,直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但本局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局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      局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      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在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局公开办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及时公开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对下列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工作分工;

  (三)我局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我市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专项发展规划,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计划等;

  (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及执法决定的执法机关、对象、结论,涉敏感信息的除外;

  (六)发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公告及文告;

  (七)依法应当公开的建设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九)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十一)局机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十二)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以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厦门市建设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厦门市主要新闻媒体;

  (四)微信等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其中,厦门市建设局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在填写《发文处理单》时,应当对拟制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明确公开属性,随公文报局办公室会稿,局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签批,拟不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核稿环节交由局保密办、公开办同步进行审查。

  2.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之外的政府信息,如领导讲话、工作动态、声明、公示、部门概况等,在政府信息发布前,通过OA流程填报,处室办核签后(公开重大或敏感信息,应报局公开办和局保密办会签、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由局办公室在厦门市建设局网站公开。

  (二)送交“两馆”。每月5日和20日(节假日顺延),局办公室应当将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分两次集中送交市图书馆、市档案馆、行政服务中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进行办理,其流程由受理登记、批办、办理答复、立卷归档等四个环节组成。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厦门市建设局政府信息的,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以当面申请以及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厦门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两个(含)以上申请人申请公开同一条政府信息的,可以填写提交一份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由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厦门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厦门市建设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从厦门市建设局门户网站下载。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在OA登记。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回执》交于申请人。

  第十九条 局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以下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以局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的,受理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在线提交的,以局网站系统自动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和职责分工,批办给主办处室办办理。涉及多个处室办的,由主办处室牵头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申请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主办处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期限最长为申请人自收到补正告知书之日起15日。答复期限自局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局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主办处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局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局机关不予公开。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市建设局牵头制作的,主办处室应该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其他行政机关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则视为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局办公室收到符合依申请公开要求的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主办处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主办处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主办处室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主办处室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主办处室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建设局负责公开或需另行制作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补正仍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九)所申请公开信息名实不副、非正常申请、确认已获取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主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局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咨询、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三十条 对于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办处室在答复申请人前,告知书应经局保密办会签。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由申请事项涉及的具体处室办(涉及多个处室办时,由牵头处室办)按照要求办理,主要事项分工:

  (一)信息公开的保密性审查由承办业务处室办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公开由承办处室办(牵头处室办)报告分管业务局领导同意后召集领导小组(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开会讨论。

  (二)审批事项的依申请公开工作,由申请事项涉及的具体处室办承办,涉及多处室的由审批处牵头、汇总。

  (三)法院、检察院、律师等提出的依申请公开工作,由申请事项涉及的具体处室办承办,需要法规处配合办理的,由业务处室会同法规处共同办理。

  (四)信息公开的复议、诉讼由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办承办。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事项办理结果应采取书面告知形式答复申请人,答复内容应清晰、准确,《条例》引用明确到条目,答复文本格式统一参照《厦门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本》。

  所有依申请公开答复件通过局办公OA办理,统一编制“厦建公开”文号,必须经由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会稿,由分管业务局领导审签。

  第三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十四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由主办处室对每件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以下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三十五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三十六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局机关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三十七条 局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主办处室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取通知书,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计财处根据主办处室确定的数额、期限等,开具《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局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局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九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局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经评估审查属于可以公开的,局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局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局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局公开办经评估审查认为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条 书面答复文书形成后,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书面答复文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主办处室办一率交由邮政企业以特快专递(EMS)寄递。在寄件单上载明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注明“须回执寄回”,并填写回寄到我局的寄件单随件寄出。邮政企业返回送达凭证后,应当进行复印并保存。

  第四十二条 各承办处室办应当自行保管各自承办的文档资料。

  第四十三条 局办公室应当及时完善《厦门市建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办理情况汇总表》,妥善完整保管案卷、以备查询,具体按照“一申请一卷”进行全局文档资料的整理归档,归档的卷宗应含文档目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等材料、告知书及相关附件、内部审批资料、信函邮寄单证、当面申请的还应有收件回执、当面取件的还应有送达回证等相关资料,并按照档案保管有关规定每年度移交给局档案室保管。

  第五章  统计数据和年度报告

  第四十四条 局公开办应定期汇总统计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数据。

  第四十五条 局公开办应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公布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

  第四十六条 各处室办要完善信息公开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到人,公开办将定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因主观原因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造成不利影响的,将根据局效能考核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局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完善信息公开的内部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

  附件:1.厦门市建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2.厦门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厦门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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