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总承包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3-02 16:06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总承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总承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效益,充分调动和发挥代建单位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建总承包模式是指项目策划生成时,建设单位委托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投资概算批复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代建总承包单位按总体建设目标和投资节余目标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有关部门根据完成情况予以代建单位相应激励的代建模式。

  本办法中的前期阶段代建单位是指项目策划生成至概算批复阶段承接代建业务的代建单位。

  本办法中的代建总承包单位是指项目概算批复至竣(交)工验收阶段承接代建业务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 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前期阶段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初步)设计等文件编制工作,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初步)设计、概(估)算报批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工作,配合做好土地房屋征收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等工作,承担相应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 代建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施工建设、竣工移交等实行全过程管理,承担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总体管理责任和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代建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选取投资规模较大、技术相对成熟、质量安全可控、建设指标比较明确且方案不需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

  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是指概(估)算在2亿元及以上的房建类等非线性工程或概(估)算在5亿元及以上的道路类等线性工程(轨道主线工程除外)。

  第六条 重大片区内代建总承包项目由重大片区指挥部研究确定,非重大片区内代建总承包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章 单位选择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和代建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 前期阶段建设单位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重点考核项目的前期工作代建实施方案、工期目标和前期阶段代建单位的业绩、资格、资信等方面。实施阶段建设单位选择代建总承包单位时,应当重点考核项目的工程实施方案、投资节余目标、施工工期和代建总承包单位的人员配备、业绩、资格、资信等方面。

  建设单位对前期阶段代建单位的节点目标考核和激励结果,作为今后选择前期阶段代建单位的重要依据。

  市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代建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九条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代建总承包单位的,招标文件应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条 概算在2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总承包单位可优先选择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BB+等级及以上的代建单位。概算在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总承包单位可优先选择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A等级的代建单位。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明确项目建设需求、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等,加强对项目可研方案、方案(初步)设计、概(估)算报批材料等前期工作成果审核。

  (二)在前期阶段代建合同、代建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前期工作的管控目标(含投资、进度、质量等)和实施阶段的管控目标(含投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强化节点目标考评。

  (三)会同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前期工作成果移交,并在三个月内对前期阶段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进行审核结算,按核定数的80%先予以拨付,余下部分待竣工财务决算后拨付。

  (四)合理将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分配给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和代建总承包单位,原则上按3:7比例分配,并可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调整分配比例。

  (五)及时牵头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项目可研方案、方案(初步)设计、概(估)算报批材料等前期工作成果审核。

  (二)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前期工作成果移交。

  (三)牵头协调解决工程移交的难点、堵点问题。

  第十三条 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落实《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期管控指导规范(2021年修订)》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缩短前期工作时间。

  (二)负责对项目可研方案、方案(初步)设计、概(估)算报批材料等前期工作成果审核把关。

  (三)做好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等工作。

  (四)积极主动、限时向代建总承包单位移交前期工作成果。

  第十四条 代建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投资管理、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等有关规定,且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二)加强履约履责,强化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日常履约检查,加强差异化管理。

  (三)牵头做好项目统筹协调,强化施工过程管控,坚持清单管理、倒排工期,主动对接设计、施工单位,及时识别和管控工程变更风险,避免工程管理人员出现串通舞弊现象。

  (四)在保障质量、安全前提下,确保项目实现工程投资节余目标。

  (五)项目通过竣(交)工验收至移交期间,加强现场的成品保护、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履行好项目移交前的管养责任。

  (六)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前期阶段激励。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根据项目差额率,对前期阶段代建单位予以以下激励:

  (一)差额率<10%,奖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30%。

  (二)10%≤差额率<15%,奖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20%。

  (三)15%≤差额率<20%,奖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10%。

  (四)差额率≥20%,扣减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20%。

  差额率是指概算与决算的差额占概算的百分比。

  第十六条 实施阶段正向激励。项目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总承包任务、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质量达到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要求、项目投资节余达到节余目标等4个条件的,对代建总承包单位予以以下正向激励(不同类型激励可累计):

  (一)投资控制正向激励

  1.项目在满足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投资节余目标前提下,按照项目投资节余金额的10%且不超过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予以奖励。

  2.投资节余金额,按照项目的建安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概算数和决算数的差额计算。

  (二)质量控制正向激励

  1.项目达到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国家(部)级、省级、市级工程质量综合性奖项要求的,分别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30%、20%、10%予以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等级为准)。

  2.国家(部)级工程质量综合性奖项指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李春奖(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省级工程质量综合性奖项指“闽江杯”优质工程奖、“闽水杯”水利优质工程奖;市级工程质量综合性奖项指工程质量评价为市级优良等级。

  (三)进度控制正向激励

  1.项目通过竣(交)工验收时间比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时间提前的予以奖励。工期比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工期提前5%及以上的,奖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10%。此后,每比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工期(天数)提前1%的,再奖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2%,最多累计奖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40%。

  2.工期提前的时间是指项目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时间比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工期减少的时间值。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指代建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交)工验收时间。非代建总承包单位造成的设计变更、土地房屋征收、规划调整等原因延长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按厦建重〔2021〕18号文件规定签证同意。

  (四)信用监管正向激励

  项目同时获得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三项正向激励的,给予代建总承包单位记入1次代建信用监管C5档次良好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质量和进度控制正向激励总金额应当控制在项目投资节余金额的5%以内且不超过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

  第十八条 实施阶段反向激励。项目出现未按时完成项目代建总承包任务、工程质量未达到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要求、项目投资节余未满足节余目标等情形的,对代建总承包单位予以以下反向激励(不同类型反向激励可累计):

  (一)投资控制反向激励

  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投资节余金额未达到节余目标的,扣减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10%。

  (二)质量控制反向激励

  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达不到合格等级,代建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各方负责整改到合格等级,并扣减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10%。工程质量未达到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国家(部)级、省级、市级工程质量综合性奖项要求的,每低于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要求一个等级的,扣减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5%。

  (三)进度控制反向激励

  项目工期逾期超过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工期5%及以上的,扣减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10%。此后,每超出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工期(天数)1%的,再扣减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1%,最多累计扣减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30%。

  (四)信用监管反向激励

  项目出现投资、质量或进度控制反向激励中任何一项的,给予代建总承包单位记入1次代建信用监管P6档次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概算批复工程内容经批准未实施的,其对应的概算数在计算投资节余金额时应予以扣除;经批准新增实施概算批复外的工程内容和投资,不纳入激励范围。

  第二十条 前期阶段代建合同、代建总承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上述激励规定,激励兑现方式如下:

  (一)正向激励。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前期阶段代建单位、代建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报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正向激励申报资料,经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兑现。市建设局根据项目正向激励情况予以代建总承包单位信用监管正向激励。

  该项目在兑现激励后取得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综合性奖项,可按上述程序申请质量控制激励。

  (二)反向激励。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时,建设单位负责将项目反向激励金额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已经支付的,前期阶段代建单位、代建总承包单位应当缴回超额部分;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尚未支付的,由建设单位予以核减。市建设局根据项目反向激励情况予以代建总承包单位信用监管反向激励。

  (三)正向激励费用在项目投资节余中统筹安排。相关薪酬激励在前期阶段代建单位、代建总承包单位工资总额中予以单列管理。实施阶段正(反)向激励资金应当落实到代建总承包单位项目部,落实比例不少于总资金的30%,其中项目经理激励落实比例不少于总资金的10%,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少于总资金的5%。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概算是指发改部门概算批复中的项目总投资概算,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管线迁改费和土地使用成本。

  本办法中的决算是指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管线迁改费和土地使用成本。

  本办法中的责任单位是指市政府有关文件指定负责具体项目协调推进的单位,原则上为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前期工作计划或市政府公布市重点项目名单中明确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链接:http://js.xm.gov.cn/gzdh/jzgcxt/jsqk/202303/t20230303_27229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