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我市建筑外立面管理中,资源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什么?[2020-03-30]
我们主要负责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及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给新建或改造的建筑外立面设计提供规划指导。
五、政府组织建筑外立面改造时,如何保障业主权益?[2020-03-30]

《若干规定》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调整、城市片区旧城改造、城市更新计划、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组织对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实施装饰装修,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其它形式,征求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及有关单位意见。

四、沿街阳台的改造封闭要注意什么?[2020-03-30]

关于沿街阳台的封闭改造,2018年出台的《厦门市城市容貌标准》就有明确的规定,此次《若干规定》再次进行了强化:一是阳台封闭设施不得超出栏板(杆)设置二是空调室外机应当置放于空调室外机位;未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的,应当以安全和有利于建筑外立面美观的方式置放;空调外管应当采用隐蔽措施,冷凝水应当有组织排放,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三是防盗防护安全设施不得超出建筑外墙(外沿)设置,平置安装;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临街一侧外立面确需安装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当内置安装。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要做什么?[2020-03-30]

应该说物业服务企业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打通管理的关键环节。一是切实履约、加强巡查、报告记录。例如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的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做好记录。建筑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通知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二是加强引导和工作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活动予以劝止,并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二、个人是否可以自行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需要什么手续?[2020-03-30]

首先,该问题涉及两个概念,一是建筑外立面改造,指对建筑外立面进行翻修、翻新、改建等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局部外立面改造。二是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指建筑和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业主以及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建筑外立面,建筑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建筑为多个业主所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代理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的代理人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备。在此基础上,我们明确,由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手续并同步安排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一、可否简单介绍一下《若干规定》制定的总体思路?[2020-03-30]

由于建筑外立面涉及范围广,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不求大而全、明确目的、坚持问题导向、易落实可操作的”思路:第一,不求大而全。立足建筑外立面设计、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第二,明确立法目的。主要在于进一步提升城市“颜值”;立法重心则由新建建筑外立面标准规制为主转向新建建筑外立面与既有建筑管理维护、亮化美化、整治改造的规制并重,强化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建筑外立面既安全又美观。第三,坚持问题导向。具体条文设计上,从以实践需求确定立法重点,对迫切需要规范的事项做出规定:一是明确建筑外立面管理应当划定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二是明晰了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相关程序;三是对给城市“颜值”造成重大影响的阳台、空调室外机、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管线等内容予以专条规定;四是规定对建筑外立面定期清洗粉饰、日常检查维护。第四,制度设计力求易落实、可操作。既能有效遏制增量违法行为,又能稳妥整治存量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