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1-11-15 10:57

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法制的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厦门市建设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水利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水利等专业工程招标业绩设置的若干意见》(厦建规〔2020〕4号-筑)

  将第四点修改为:“论证专家违反法律法规或论证意见有失公允,直接影响论证结果公正性的,市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必要时报送有关部门。”

  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厦建规〔2020〕1号-工)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企业信用行为。”

  三、《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标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厦建筑[2018]59号)

  (一)将第二点第(二)项第4点修改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不包括为加强项目管理而增派的备案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人员累计变更的比例不得超过施工项目总人数的40%(含40%);(2)同一岗位人员变更不得超过2次(含2次)。

  因患病等身体原因变更或未按规定擅自更换或退场的项目管理人员,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或更换、退场)后一年内拒绝其参加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或担任项目管理人员的相关条款。”

  (二)删去第二点第(四)项第2点第二款。

  四、《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18〕79号)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农民工欠薪投诉、信访涉及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书面移交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对相关责任单位遵守建设行业法律法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记录企业信用行为等措施,对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五、《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厦建筑〔2018〕4号)

  将第八点第(三)项修改为“投保人提供虚假投保资料、虚假保单,以及保险违约等情况的,将视情节给予约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处理。”

  六、《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协〔2017〕13号)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四)项。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代建单位被清出名录库前已承担的项目代建任务,可以继续实施至该项目竣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部门对此类项目应实行差异化管理,重点监管。”

  七、《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厦建协〔2017〕14号)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四)项。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代建项目年度考评不合格的或代建项目负责人严重履责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业主单位可要求代建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通知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原文件各自的有效期一致。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11月12日